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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开讲 | 欧盟电池法规对电池上游供应商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4-09-19 13:51 更新时间: 2024-11-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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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法规针对的是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成品,但是否对电池供应链上游企业毫无影响呢?显然不是。恰恰相反,没有上游供应商的配合,电池成品制造商将无法满足电池法规的要求。反过来讲,如果电池上游供应商无法支持配合客户满足电池法规要求,一定会影响公司的供应商地位。


本文以问答的形式,系统全面地介绍了电池法规对电池上游供应商的影响。


Q&A

Q1

欧盟电池法规都是针对电池或电池制造商的要求,我们作为电池材料供应商,应该没什么关系吧?


电池法规直接规范的产品确实是电池成品,不是电池材料;直接规范的企业,也主要是电池供应链上的电池成品制造商、电池成品生产商和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商。


在电池法规中,除了第39条直接要求电芯和电池模块供应商应免费提供符合法规要求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外,无其他直接要求,对其他电池材料供应商则完全没有提任何要求。


但是,没有直接的法规要求,不表示电池法规与电池材料供应商没有关系。因为电池法规的绝大部分要求,没有电池材料供应商的配合,电池成品企业是无法满足的。从这个角度看,电池材料供应商不仅与电池法规有关系,而且关系非常大。



Q2

电池法规中哪些要求会对电池材料供应商有影响?


电池法规对有害物质的要求、对碳足迹的要求、对再生含量的要求、对性能和耐久性的要求、对电池安全的要求、对尽职调查的要求等,都会对电池上游相关物料供应商有显著影响;对标签标志要求、电池护照要求,也会对电池上游供应商有一定影响。对电池管理系统的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信息展示要求、合格评定要求、废电池管理要求,则基本不会影响到供应商。



Q3

电池法规对有害物质只是限制汞镉铅,作为电池材料供应商,是不是送去检测一下就可以?


电池法规要求管控电池中的有害物质,必然要求电池材料管控有害物质,因为有害物质都来自于电池材料。

在有害物质要求方面,一般人只关注到电池法规对汞镉铅的限制要求,没注意到电池法规在多个条款提出了与有害物质相关的要求,包括:

* 第6条:满足REACH法规附件XVII及汽车指令对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 第13条附件VI:在电池标签上标识除汞镉铅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汞镉铅超标时要标识对应元素符号。

* 第49条附件X:尽职调查时要识别有害物质风险。

* 第77条附件XIII:识别并在电池护照中包含除汞镉铅之外的有害物质信息。

* 第74条第1点:提供电池中含有的物质(特别是有害物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或人员安全的影响信息。

* 第74条第3点:提供有害物质所在信息。


对于以上要求,作为电池材料供应商,要么需要限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要么需要识别其含量及其所在材料并告知客户。


请注意,电池法规中提及的有害物质,可不仅仅是汞镉铅三种,而是按照欧盟1272/2008号法规第3条被归类为危险的所有物质,数以万计。要管控这么多的有害物质,绝不可能只依赖检测,而是应该建立覆盖各相关过程的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如QC 080000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并确保体系长期有效运行。



Q4

电池碳足迹相关要求对电池材料供应商影响大吗?


影响很大。如果您了解产品碳足迹计算原理和方法,特别是与欧盟电池法规配套的碳足迹计算授权法案的要求(如动力电池碳足迹授权法案),就知道电池材料供应商需要配合电池客户做大量的工作。


例如,在欧委会发布的动力电池碳足迹授权法案中,明确规定从阴极活性材料、阳极活性材料、电解质开始,沿供应链向下各阶段的材料、零部件的碳足迹的计算,都要求采用公司特有数据。这意味着至少要收集公司现场数据交付给客户开展碳足迹计算,或者按照规定方法计算出产品碳足迹报告给客户。


此外,碳足迹法案还规定NB机构对碳足迹开展验证时,要对以下场所进行现场验证:阳极、阴极、阳极材料、阴极材料的生产场所,以及需要时其他要求收集公司特有数据的场所。也就是说,只提交数据给客户还不够,将来NB机构开展碳足迹验证时,还会到上述材料的生产企业开展现场验证。


除了报告碳足迹,电池法规还规定到一定的年限(如动力电池是2028年2月18日后),电池法规还会设定电池碳足迹的限值。到时,电池材料供应商肯定要提前配合客户确保碳足迹不超标,所以逐步降低产品碳足迹也是电池材料供应商必须开展的工作。



Q5

电池法规再生含量要求对哪些电池材料供应商有影响?


电池法规再生含量要求主要影响的是电池活性材料制造商,需要计算活性材料中钴铅锂镍的占比信息,然后将此信息告知客户。


这就意味着,电池活性材料制造商要区分哪些钴锂镍是来自电池制造废物或废电池的,占比多少;哪些铅是从废物中回收的,占比多少。具体的计算方法有待欧盟进一步发布。


电池法规还规定到一定的年限,电池活性材料制造商还需要确保活性材料中含有的回收钴铅锂镍的含量不低于电池法规规定的限值。这意味着将来做电池活性材料时,只用原生材料是不行的,需要配比一定的再生材料。



Q6

电池尽职调查要求对电池材料供应商有影响吗?


尽职调查的直接规范对象是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商,要求对电池中含有的钴、锂、镍、天然石墨的上游供应链开展尽职调查,对其他材料无要求。


涉及这几种物料的上游供应链企业需要配合客户开展社会和环境风险调查,对于存在风险的,要实施风险管控。发生风险后,要实施风险缓解措施。


这些材料供应链企业还可能被客户要求接受NB通报机构的验证,或者通过指定的尽职调查机制验证。具体做法有待欧盟发布《尽职调查指南》。



Q7

电池标签标志要求需要电池材料供应商配合做哪些工作?


很明显,电池法规对标签标志的要求都是针对电池成品的,对电池材料供应商并没有直接要求。


但是,法规规定的标签标志所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需要供应商提供的,包括:电池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物质信息、可使用的灭火剂、电池中所含浓度高于0.1%(重量比)的关键原材料信息、电池活性材料中钴锂镍铅的含量信息。电池材料供应商应随时准备好上述信息,应要求提供给客户。



Q8

电池护照要求需要电池材料供应商配合做哪些工作?


电池护照是对将电池投放欧盟市场的经济运营商的要求,针对的是成品电动汽车电池、工业电池(2kWh以上)、LMT电池。作为电池材料供应商,无需建立电池护照,但还需要提供以下信息给客户:电池材料成分、详细组分信息、可再生成分含量信息等。



Q9

还有哪些要求对电池材料供应商有影响?


其他要求如电池性能和耐久性要求,电池安全要求,应该会牵涉到电芯层级的供应商。



END


作者:SGS管理与保证事业群 陈庆今博士


《大咖开讲 | 欧盟电池法规》系列文章分享完毕,感谢大家积极参与。此外,我们正在紧密筹备新的主题,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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